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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工作室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2日 xjw 

 

   一、总 则

1.工作室的建立是开发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需要。工作室是知识创新及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场所,是实施创新教育的重要手段。

2.工作室的建设应围绕学校“人才能力的多元特色”的教育思路,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使学生在团队协作、实践技能、开拓创新等方面得到锻炼和提高。

3.工作室要通过实践教学所具有的实践性、创造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帮助学生感受、理解所学知识,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实践技能及方法,学会使用先进设备,学会专业研究的基本方法,以及收集、处理信息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创造思维,使其具有良好的生理素质、心理素质、行为素质和文化素质。

二、工作室的职责

工作室应在现有条件及院(系)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工作室建设实现理论、实验教学方法与模式的改革,具体有以下职责:

(1)工作室应面向学生开放。为进入工作室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教学、仪器设备和相关的科研项目。

(2)工作室应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有一支思想端正、教学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科研能力、长期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队伍指导工作室的学生开展工作。

(3)工作室应为进入工作室的学生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并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题目,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的科研及实践活动能够产生一定成果。如发表论文、参加竞赛、申请专利、科技创新、服务社会等等。

(4)工作室应加强教学研究工作,保证工作室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工作室应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考虑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素质教育基地工作室必须按合同完成合同签订的内容。

三、工作室的管理

1、工作室实行校、院(系)二级按合同制进行管理。

素质教育基地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事宜。

教务处负责工作室的学生创新立项、参加比赛等教学有关事宜。

素质教育基地工作室由素质教育基地管理。

院里的工作室由各院管理,并到素质教育基地备案。

由各学院对工作室的创新实践活动及学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室的运行及成果进行评估,将检查和评估情况报至素质教育基地。

2、素质教育基地会同教务处定期按合同对在素质教育基地的工作室进行评比,对完成合同内容并有突出成果的,在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偏重,对完不成合同内容的或工作不利的工作室将解除合同并搬出素质教育基地,对造成损失的应适当予以赔偿。

3、进入工作室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及工作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4、学生根据需要,使用工作室的场地、仪器设备、网络等方面的设施。学生应爱护工作室的一切软件及硬件设施,对于损坏工作室设施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工作室产生成果归学校所有,工作室所在学院负责工作室的研究资料、档案建设和管理,负责向素质教育基地和教务处报送学生课题和成果等。

6、工作室指导教师,学校按有关政策培训,对于取得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学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申请程序

1、学院教师申报工作室程序:

(1)教师创办的工作室必须得到所在学院批准。

(2)素质教育基地工作室由工作室所在学院报审,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可进入素质教育基地工作室。院里的工作室由各院负责审批报素质教育基地备案。

(3)工作室要与素质教育基地签署《大连大学工作室合同书》。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进行评审合格后方可续签合同。

五、附  则

1、综合治理:如水、电、设备的使用及环境卫生等应遵照学校和工作室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安全问题:如防火、防盗、防水、防疫等应严格遵照学校和工作室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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